创业就业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创业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3-16 浏览: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商学院创业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2020年3月16日
温州商学院创业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业型大学建设,强化创业教育特色办学理念,打造创业教育的“温商院”样板,根据《温州商学院关于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温商院行政[2018]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创业教育导向
第一条深化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实效
性,为立志创业成长成才的学生提供最优良服务和最适合平台,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
第二条按照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各专业学生创业教育目标,以注重“做中学”,强化创业实践为导向,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创业教育相关模块,加大创业实践比重,将创业教育真正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章、创业课程和项目管理
第三条创业教育应根据本科和专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特点,做好生源和学情分析,实施分类培养。开设创业课程应有针对性、差异化,明确学习内容、学时学分、实践业绩等具体要求。创业课程的教学与实践要求由创业实践项目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后,提出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术事务部备案。
第四条创业实践教育按项目制进行管理,由学生事务部负责,常年开放申请。申请主体以校内师生为主,兼顾符合条件的校外导师。
第五条根据创业实践项目需求,不定期开设创业知识传授和实践指导融合的“小型课”,使“做中学”成为创业实践的主要教学模式,“小型课”纳入创业课程模块。
第六条在学籍管理上充分支持学生参与创业实践。在转专业、选修课、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和毕业实习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三章、校企深度合作
第七条鼓励引企入校、引企入教,推进产学研合作,深化产教协同育人,推行人才培养校企深度合作模式,企业深度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和创业就业等。
第八条企业和学校共同打造创业实践平台,平台为学生提供真实职业环境、真实岗位、真实创业实践,鼓励创业实践项目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九条学校和企业共同为优秀创业实践团队和校企深度合作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营场所、财务结算、政策解读和物流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学校可为合作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资源,并支持企业在岗职工教育培训。
第四章、创业导师管理
第十一条创业导师是指根据创业人才培养各阶段的特点,为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的教师。创业导师从学校在岗教师和校外知名专家、企业家、科研技术骨干、风险投资人、创业成功者、创业优秀毕业生中聘请。创业导师由创业实践项目组选聘报学生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创业实践项目组制定创业导师的考核方案,报学生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创业导师的教学与实践指导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或育人工作量考核,经营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 (社会服务实践与推广型)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鼓励创业导师总结创业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案例、总结等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学校同意,可认定社会服务与实践类研究论文。
第十四条创业实践项目考核由创业实践项目组报学生事务部核实备案,经学校审核同意,业绩考核优秀的项目可认定为厅局级以上项目结题。单个项目同一级别认定一次。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取得业绩可以认定学分,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如8+X),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成功结题;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创业类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参加创业实践取得其它业绩(如成功孵化创业项目或者实际营业业绩)等。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参照《温州商学院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温商院行政〔2019〕104号)文件。
第十六条学生在创业实践项目所学“小型课”和创业业绩的学分认定由项目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报学术事务部备案,成绩由项目组设定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创业实践项目、“互联网+”大赛实践组项目等,原则上从上述创业实践项目中遴选。
第十八条创业实践纳入学生评优评奖,合作企业可设立创业奖学金,用于表彰优秀创业学生。
第十九条创业实践项目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学生管理补充规定,报学生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生事务部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