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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学院城市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作者:城市学院  来源:城市学院 时间:2023-09-1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商学院城市学院,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与召开要求

第四条 会议参会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

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为固定列席,负责会务、记录、纪要整理;根据议题需要,经书记、院长协商,可以邀请教研室负责人、学生事务副主管、教师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五条 会议频次原则上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协商确定,班子成员提出议题建议,须先报送办公室,经会商后列入议题。会前书记、院长就重要议题应当充分沟通,分歧较大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六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开会;研究重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开会。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正式成员半数方为通过;多个议题逐项表决;缺席成员意见可以书面提交,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会议主持人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另一方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前准备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重大事项会前开展调研,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必要时开展风险评估、合规审查;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类

1.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决议部署在学院的落实举措;

2.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学科教学科研与对外合作

1.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重大事项;

2.教学改革、平台建设、对外合作交流重要事项;

3.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系、研究机构设立撤销。

(三)师资队伍与人事管理

1.人才引进、教职工岗位设置调整、教职工考核、奖惩;

2.教师进修访学、职称评聘推荐、业务骨干培养等人事重要事项;

(四)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师德师风

1.招生、培养、就业工作重大事项;

2.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置;

3.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制定修订。

(五)制度建设与其他

1.向上级报送重要请示报告;

2.书记、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题征集。班子成员提交议题,附简要方案说明,党政办汇总,交书记、院长会商确定会议议程。

第九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事项实行书记、院长末位表态;根据情况选择口头、举手、票决方式表决。

第十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学院办公室做好完整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写明时间、参会列席人员、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纪要经主持人审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适宜公开事项按院务公开要求公开;参会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决议执行按照班子分工组织实施。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分管院领导牵头抓好落实,党政办做好督查督办;执行过程中如要对决议做重大调整,必须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决议。落实情况适时向班子通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否定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各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以个别沟通、小范围碰头代替集体会议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温州商学院城市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